危險廢物毒性鑒別指標體系研究
:依據固體法, 危險廢物(HW)是指列入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 HW 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
固體廢物。HW 引起危害主要是由于具有危險特性, 與環境安全有關的危險特性:腐蝕性、爆炸性、易燃性、反
應性;與人體健康有關的危險特性:致癌性、致畸變性、突變性、傳染性、刺激性、毒性、放射性。HW 可以包括
固態(如殘渣)、半固態(如乳化液廢物)、液體(如廢酸廢堿)及具有外包裝的氣體等[1 -3]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
速發展、產業結構的多元化, 固體廢物、HW 的產生量也越來越大[ 4] 。據統計, 2004 年, 全國工業固體廢物
產生量為 12 億 t ,比上年增加 20 %, 工業 HW 產生量 963 萬 t[ 5] , 并且每年還有數十萬 t 醫療廢物產生, 另
外商業服務活動和居民生活也產生大量的 HW。因此對 HW 進行有效管理成了環境保護工作的一項重點和難點。
目前, 中國已經陸續頒布了一系列的 HW 鑒別標準, 但是由于研究基礎過于薄弱, 已經制定的法規、標準、規范
由于缺乏相應的技術支撐, 實施的具體情況表明, 存在各種缺陷, 可操作性較差, 遠遠無法滿足 HW 環境管理
的需要。
1 國外毒性鑒別指標
1.1 《巴塞爾公約》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于 1989 年通過了《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以下簡稱《巴塞爾公約》),
并于 1992 年生效, 中國為簽署國之一。公約內容包括管理對象、范圍、定義和一般義務, 締約國之間 HW 越境
轉移的管理、非法運輸的管制、締約方的合作和解決爭端的辦法等。 《巴塞爾公約》在附件一、二中規定了 HW
類別, 在附件三“危險特性的等級” 中規定了 14 類不同性質的 HW 特性, 如爆炸物、易燃液體、有機過氧化
物、反應性、毒性、傳染性、腐蝕性、生態毒性等, 并對各種特性進行了定義, 除規定易燃性液態廢物閃點外,
對毒性、腐蝕性特性等沒有制定鑒別指標[6] 。
1 .2 美國
美國環保署(US -EPA)物通過HW名錄或是危險特性鑒別確定HW, 其中特性鑒別確定的HW占總量的70 %, US -EPA
將危險特性分為以下 4 類[ 7] :易燃性、腐蝕性、反應性和毒性特性(TC), 定義危險特性為一部分列入名錄的
固體廢物提供依據, 也可以鑒別未列入名錄之內、但可能是 HW 的固體廢物。為了縮小 HW 的鑒別范圍, 避免過
大的管理成本, US -EPA 制定了兩條原則鑒別確定危險特性[8] :(1)反映 HW 的定義, 這種固體廢物可能是:
①造成或很可能導致高死亡率、嚴重疾病;②在處理、貯存、運輸、處置或其他管理過程中由于不適當的處理處
置對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造成極大的危害或風險。
(2)以上特性能夠:①有合適和標準的測試分析方法;②由廢物產生者或管理者通過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進行判
斷。US -EPA 制定的 TC 環境保護目標為地下水, 浸出方法通過采用毒性特征浸出程序(TCLP)。TC 的制定是為
了減輕由于有毒廢物毒性山西危險化學品回收處理
組分釋放到地下水介質中, 通過慢性暴露途徑而對人體健康產生的危害。 填埋占全美 HW 處置量的 60 %以上, US
-EPA 經過長期研究表明, 填埋處置滲濾出的污染物對地下水產生污染, 是廢物毒性組分釋放到環境中的最主
要的途徑。US -EPA 之所以將地下水作為廢物處理單元中的滲出物鑒定的重點考察對象, 是因為填埋場 90 %以
上的滲出物、地表構筑物 98%以上的滲出物都涉及到對地下水的污染。并且 US -EPA 將地下水作為重點的環境
保護對象, 主要是考慮到美國幾乎 50 %的人口都將地下水作為飲用水來源;95%以上的農村居民都靠地下水作為
飲用水源;全美 100 座大城市中 34%依靠地下水作為飲用水和工業水源。US -EPA 最初使用浸出程序(EP)來鑒別
HW 的毒性特征, 模擬的是廢物不適當處置導致污染組分長期暴露遷移的過程。確定的 14 種浸出毒性物質為初
級飲用水質量標準中規定的項目, 依據浸出模擬的特點, 標準值的制定考慮到乘以稀釋衰減系數(DAF)。1986
年, 美國 EPA 改進了滲濾程序, 制定了 TCLP 來替代 EP 作為 TC 的鑒別方法,并于 1990 年開始使用, 其主要
改動為增加了 EP 難以測定的揮發性、半揮發性有機物和殺蟲劑, 共 40 種。 TCLP 的浸取項目選擇與 EP 完全不
同, 其采用大規模案例調查的方式進行確定, 更契合美國污染現狀, 具有較強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TCLP 從固
體廢物的行業來源、處理處置方式、污染途徑等方面考慮, 以案例調查的研究方式說明廢物在處理處置單元中
所釋放危害組分、釋放頻率和污染對象和污染水平, 研究結果作為確立 TCLP 項目的依據。1.3 歐盟歐盟環境
署(EU -EEA)定義的 HW 是指:列入 HW 名錄(EWC/HWL)同時表現 91/689/EEC 中的一種或多種危險特性、并超出相
應的鑒別標準的固體廢物[9] 。 EU-EEA 考慮到在正常處理和使用危險品的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危險, 主要通過風
險與安全評價, 提出以下 14 種危險特性類別, 主要包括易燃性、反應性、腐蝕性、有害、有毒、劇毒和致癌
性、致畸性及致突變性(以下簡稱“三致”)、生態毒性等等。依據指令 2000/532/EEC , 對于上述部分危險特
性制定了鑒別指標:
(1)易燃性:閃點<55°C 。
(2)腐蝕性:致使嚴重燒傷, 含量為≥1 %;致使燒傷, 含量為≥5 %。
(3)急性毒性:劇毒、有毒和有害性物質規定的總含量分別為≥0 .1%、≥3%和≥25%。
(4)“三致” 毒性:致癌、致突變、致畸性物質規定的總含量分別為≥0.1%、≥0 .1 %、≥0 .5 %。在歐盟指令
94/904/EEC 中明確規定了毒性物質鑒別標準值的制定原則, 標準值的制定綜合考慮了毒性物質的風險與安全
評價, 具體的方法學如下:
(1)確定毒性物質的危險特性, 即對毒性物質進行危險性評估。通過毒理數據具體說明這些物質引起過敏、“三
致” 、對水體環境的毒害等危險特性。
(2)確定 HW 的暴露途徑。假設廢物通過某種暴露途徑造成嚴重的傷害, 急性和“三致” 毒性物質考慮的暴露
途徑主要是經口、皮膚接觸
和吸入。
(3)急性危害(短期暴露產生的即時或延遲的負面影響)和長期毒性試驗, 試驗方法在指令 67/548/EEC 附錄Ⅴ
-物理化學特性、毒性和生態毒性試驗方法中作了明確規定。長期毒性試驗重點考察的是“三致” 毒性物質, 這
些物質一般要經過 1~ 5 年的毒性試驗, 并在隨后進一步評估其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影響。通過以上風險評估
和急性危害/長期毒性試驗, 歐盟確定了各種物質在表現劇毒、有毒、有害和“三致”等危害特性時的最低含量
1 .4 日本
日本對于廢物的毒性危險特性評估通過浸出毒性鑒別, 其是根據廢物的最終處置方法進行分類的, 共分為產業
廢物填埋處置鑒別標準、產業廢物投海處置鑒別標準、特別管理產業廢物填埋處置鑒別標準三大類, 在這些標
準中規定了汞和有機磷等 33 類重金屬和有毒有機物的浸出濃度判定指標[10 -11] 。所有的鑒定方法根據處置
方式采用不同的浸出液進行有害物質測定。填埋處置的廢物檢定采用 pH 值為 5.8~ 6 .3 的微酸性水溶液進行
浸取, 保護目標為地下水;而投海處置則采用純水進行浸取, 保護目標為海洋。另外日本還制定了含油廢物、含
PCBs 廢物的判定基準及入場基準。
2 中國毒性鑒別指標現狀分析
我國采用特性鑒別法判別 HW 的工作起步較晚, 直至 1996 年才制定了腐蝕性和毒性鑒別的國家標準。相比較發
達國家而言, 無論從鑒別標準覆蓋的范圍, 還是從鑒別指標本身都還存在一些不足, 需要進一步完善, 主要表
現在:
其一, HW 的種類較多, 性質復雜, 從目前的實驗檢測水平、HW 管理的實用性, 以及參考歐美等國家 HW 鑒別的
經驗, 我國 HW 的鑒別指標除腐蝕性和毒性鑒別外, 還應包括易燃性和反應性(含爆炸性)鑒別標準。
其二, 對于急性毒性初篩, 該方法規定:用蒸餾水 1 ∶1 浸出, 用浸出液對小白鼠(或大白鼠)經口服灌胃, 經
過 48 h , 死亡超過半數者, 則該廢物是具有急性毒性的 HW?,F行標準存在的主要問題在于:
(1)可操作性差。管理實踐表明, 限于實驗條件和分析時間上的限制, 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一般較少采
用這種鑒別指標;
(2)無法評估廢物的長期毒性效應, 如致癌性、致畸性、致突變性;
(3)無法檢測非水溶性 HW 的急性毒性;
(4)待鑒別廢物中含有的毒性物質不明確, 缺乏分級管理目標。
(5)急性毒性初篩可作為毒性物質列表的制定依據, 但不宜作為 HW 的鑒別標準。低于初篩的水平不能說明該種
物質不具有毒性, 長期大量的毒理學試驗才能說明問題。其三, 浸出毒性的制定存在較大的問題, 首先缺乏完
整的理論基礎, 浸出毒性方法借鑒了日本等國家的標準方法, 沒有明確地闡明固體廢物鑒別目的以及與之適應
的處置方式, 缺乏明確的環境保護目標, 所以鑒別缺乏說服力;再者, 浸出項目不全, 目前鑒別項目主要以無
機重金屬為主, 而有機物的鑒別標準還沒有制定;另外, 制定有關標準值不科學。
我國的對危險廢物鑒別的國家法律法規大致有:
2.1 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013 年修訂),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主席令﹝2003﹞第 7 號,全國人大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過,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02 年 6 月 29 日發布,于 2003 年 1 月 1
日實施,2012 年 2 月 29 日修訂;
(4)《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主席令﹝2008﹞第 4 號,2008 年 8 月 29
日通過,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5)《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委員會公告第 54 號,
2006 年 3 月 29 日(2006 年 6 月 1 日實施);
(6)《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固體廢棄物環境管理的通知》,浙環發﹝2009﹞76 號,
2009 年 10 月 28 日;
(7)《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 408 號,2005 年 5
月 10 日;
(8)《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2005﹞27 號;
(9)《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修訂)》,國務院令﹝2011﹞591 號;
(10)《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國家環??偩?1996 年 6 月 22 日令,1999 年
10 月 1 日實施;
(11)《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國家環??偩?,環發﹝2001﹞199 號,2001 年
12 月 17 日;
(12)《道路危險廢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 2005 年 9 號令,2005 年 8 月 1 日實
施;
(13)《關于實施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制度促進危險廢物處置產業化的通知》,國家發展
改革委、國家環??偩?、衛生部、財政部、建設部、發改價格﹝2003﹞1874 號;
(14)《關于加強工業危險廢物轉移管理的通知》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大廳,環辦﹝
2006﹞34 號;
(15)《關于組織推行工業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制度的通知》 ,浙環發﹝2007﹞60 號;
(16)《關于規范危險廢物鑒別管理程序的通知》 (2013)3 號,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17)《關于污(廢)水處理設施產生污泥危險特性鑒別有關意見的函》 (環函﹝2010
﹞129 號),環境保護局。
2.2 鑒別標準、規范文件
(1)《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局、國家發改委第 1 號,2008 年 8 月 1 日施行;
(2)《固體廢物鑒別導則(試行)》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6 年第 11 號,2006
年 4 月 1 號;
(3)《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范圍》(HJ/T298-2007)
(4)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5085.7-2007)
(5)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毒性物質含量鑒別(GB5085.6-2007)
(6)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反應物鑒別(GB5085.5-2007)
(7)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易燃性鑒別(GB5085.4-2007)
(8)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GB5085.3-2007)
(9)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急性毒性初篩(GB5085.2-2007)
(10)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腐蝕性鑒別(GB5085.1-2007)
(11)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范(HJ/T20-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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