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有機樹脂類廢物包含以下:
(1)代碼261-036-13:樹脂、乳膠、增塑劑、膠水/膠合劑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不合格產品、廢副產物;
(2)代碼261-037-13:樹脂、乳膠、增塑劑、膠水/膠合劑生產過程中合成、酯化、縮合等工序產生的廢催化劑、母液;
(3)代碼261-038-13:樹脂、乳膠、增塑劑、膠水/膠合劑生產過程中精餾、分離、精制等工序產生的釜殘液、過濾介質和殘渣;
(4)代碼261-039-13:樹脂、乳膠、增塑劑、膠水/膠合劑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處理污
(5)代碼900-014-13: 廢棄粘合劑和密封劑;
(6)代碼900-015-13 :飽和或者廢棄的離子交換樹脂;山西有機樹脂類廢物處理
(7)代碼900-016-13:使用酸、堿或溶劑清洗容器設備剝離下的:樹脂狀、粘稠雜物。
【管理規定】
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和《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等相關法規,有機樹脂類廢物必須委托有相應經營類別和經營規模的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資質單位進行回收、利用、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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